在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對于地基基礎的鑒定需要知道地基基礎的承載能力、變形以及不均勻沉降的現象。在既有房屋中,想要確定地基基礎的承載力是比較困難的。不過如果是因為地基基礎出現不均勻沉降、變形和承載力而導致上部結構產生裂縫、傾斜和變形的情況是可以通過測量獲得的。
建筑物上部結構如果有裂縫的現象,多數情況下是因為地基基礎發生較大沉降或因結構構件出現損壞而產生的。一般情況下,對這些房屋地基基礎鑒定都是參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對建筑物上部結構的損壞程度進行檢測,就能更地鑒定地基基礎當前的危害程度。
當建筑物的上部結構達到以下的損壞程度時,地基已是處于危險狀態:
1、沉降
地基基礎連續兩個月的沉降速率均超過2毫米,且在短時間內沒有停止的跡象,地基沉降速率一般可使用水準儀測量出來;
2、傾斜與裂縫
地基基礎出現不均勻沉降的沉降量超過了現行實施的《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規定的允許值,并且上部結構的墻體構件存在寬度大于10毫米;
3、滑移
由于地基基礎不穩定而產生的滑移現象,多數情況下其上部結構都有比較明顯的變化和繼續滑動跡象,并且其水平方向上的位移距離已超過10毫米,連續的兩個月時間內位移速率超過2毫米;
4、承載力
基礎的承載能力小于基礎作用效應的85%(R/r0S<0.85);
5、病變狀態
地基基礎老化或腐蝕,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等。